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、督察长胜任能力
发布时间:2022-04-25 08:43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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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4日,证监会发布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--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六条的适用。具体来看,证监会表示,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、督察长的胜任能力,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、督察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、督察长,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,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,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(或证券资产管理)合规风控管理经验。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,拟任督察长除应当符合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等规定的条件外,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。(摘自—中新经纬)